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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馆对练致颅内出血,是健身者“自甘风险”吗?

来源: 东方网 时间: 2021-12-01 23:06:40

问:拳馆对练致颅内出血,是健身者“自甘风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一条“自甘风险”原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是否适用这一原则最好结合案例来看。近日,拳击爱好者李先生在健身房与他人进行对抗训练,意外的是回家后发生了颅内出血,后被鉴定为十级残疾。为此,他将对练者和健身房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原告李先生诉称,当晚对抗训练回家后,他就出现了头晕呕吐、入睡后昏迷不醒,经医生诊断为脑出血,开颅手术后评定为十级残疾。司法鉴定结果也显示,李先生颅内血肿与拳击训练中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于是,李先生要求对练者陆某和健身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数十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能否适用《民法典》有关自甘风险的规定存在分歧。李先生表示,自甘风险的话,不能是主观上自甘风险,还是要有明确的客观的风险告知书,注明参加这项运动会产生什么样的风险,是否愿意承担这样一个风险,健身房并没有给出书面的风险告知书。而健身房对练者陆某表示,因为他是朋友介绍过来的,所以就没有现场告知他,觉得他都已经练那么长时间了,自己应该有这个意识和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定,对练者陆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田震表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还发生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有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此外,法院认为,健身房的教练均不具有拳击教练或相应专项训练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健身房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标签: 颅内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