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减刑假释案需移交罪犯服刑期间违规行为等反面证据材料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2月8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李静在会上介绍,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不仅要移交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的正面证据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服刑期间有违规行为等反面证据材料,为法院实质化审理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的依据。
李静介绍,在计分考核制度建设方面,近几年司法部对计分考核作了两次大的修改,新修订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已经在今年10月正式施行,各地也相继制定了考核工作细则,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作为监狱管理罪犯的法定手段,计分考核为减刑假释提供了重要源头证据,这次修订对罪犯在日常考核基础上增加了等级评定,
她表示,不仅要考察罪犯客观改造表现,还要综合评定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坚持主客观表现并重,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防止罪犯混刑度日。同时,进一步强化考核监督制约。如,规定了公示和公开程序,规定了法律监督、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公平公正,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据透露,《意见》下发后,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提出更高要求,监狱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全,严格案件审查和办案程序,与法院、检察院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实质化审理工作。
“监狱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要在确保证据材料合法性基础上,更加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关联性,不仅要向法院随案移交反映罪犯计分的结果性材料,而且要移交罪犯日常计分的过程性、辅助性证据材料。”李静说。
她表示,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树立办案理念,从监区、刑罚执行部门到监狱、监狱局各个环节进一步严格把关。近几年,各地也在探索集中办案模式,很多监狱建立了办案中心,集中优势警力,对包括减刑假释案件在内的刑罚执行变更案件集中办理、交叉审查,对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严格把握办案标准和尺度,及时发现疏漏问题,降低执法办案风险,强化办案实质审查,确保公平公正。
《意见》明确提出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行使庭外调查权等。减刑假释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佐证罪犯改造表现、立功表现,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不但包括监狱管教民警,还包括罪犯同监舍或其他了解情况的罪犯。
此外,法院行使庭外调查权时,根据案件情况,可能需要通过讯问罪犯、询问证人、调取相关材料、与监狱民警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狱要予以大力配合,在警力配置等方面作相应调整,严格依法履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