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玩滑翔伞摔骨折,宝山法院调解后,向体育公司发出了这份司法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的体育文化运动蓬勃发展。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有资质的教练匮乏、从业公司管理有瑕疵等。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滑翔伞运动而造成儿童人身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案。结案后,上海宝山法院结合庭审调查和事后调研,通过向被告体育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引导公司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能力,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为体育公司及体育文化运动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精准助力。
2019年5月的一天,付先生带着9岁的女儿小萍参加由某体育公司举办的“青少年滑翔初体验训练营”活动。下午2时许,小萍经过简单培训后进行单人滑翔体验,不幸在一小屋房顶坠落,后翻滚坠落于地面,造成小萍左大腿骨折。所幸经鉴定,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疾程度。
付先生认为
此次事故是由于组织方体育公司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所导致,应当对其女儿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付先生在多次与该体育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下,将该体育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该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方案,顺利调解结案。
虽然该案以调解结案,但是该案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经过庭审调查和调研了解,发现滑翔伞运动是一项危险性很高的运动,参与者需要具备相当的体能、技巧与经验。但实际营运过程中,因参与滑翔体验的儿童年龄偏低,心智与身体状况无法很好地听从工作人员指挥进而操纵滑翔伞,不免发生意外,具有相当大的风险。此外,进行滑翔项目培训的教练资质不全以及培训时间短、培训结果考核较宽松等也会引发较大的风险。
鉴于以上问题,为规范该体育公司业务,管控相关风险,上海宝山法院向该体育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
01
合理确定受众人群。滑翔体验应考虑滑翔伞受众人群年龄、身体发育、智力水平、应变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02
强化培训师资力量建设。对受训人员培训的教练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公司应定期对教练员进行业务培训,强化业务素养,学习行业相关经验总结教训。建立健全培训教练责任制,强化教练员的责任感,对教练员的培训内容、培训过程全程监督,对培训不到位的教练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批评教育并进行相应处罚。
03
科学规划培训内容。针对有无飞行经验人员、飞行次数多少人员、年龄大小不同人员制定相应不同的训练内容。针对无飞行经验人员,尤其是年龄偏小人员应加长培训时长,增加培训内容,直至受训人员完全掌握为止。
04
强化培训效果考核。增加考核层次,理论考核、地面模拟考核、教练员带飞考核、天上实操考核相结合,确保受训人员能够应对可能遇到的相关风险,达到独自操作滑翔伞条件。培训考核重要环节应详细记录存档,确保受训人员和业务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司法建议发出后,体育公司及时进行了积极反馈。公司在向法院的回函中表示:
1
拟区分培训项目进行分别规定,对于七周岁以下儿童,只进行地面控伞培训;对于七周岁以上的人群,在能理解教练员培训内容及指挥内容情况下,可以进行小山坡起降培训。
2
虽然滑翔伞从业人员较多,但因全国有滑翔伞教练员资格证人员只有五十余名,具有相应教练资质的人员不够。因此公司将加强助理教练员的业务能力,辅助教练员做好培训工作。
3
公司将科学合理制定培训内容,强化培训考核和培训登记,确保受训人员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要特别提醒相关从业行业以此为戒,充分注意公司对于危险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管理部门应牵头对群众参与滑翔伞运动作出行业规范,确保安全;也提醒社会大众参与此类危险项目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勿要轻视此类项目存在的危险性。”该案承办法官说道。
(来源:上海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