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
新快报讯 2 月 15 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3 月 17 日前,市民可反馈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积应不超过 70 平方米,租金年涨幅不超 5%。
根据《广州市住房发展 " 十四五 " 规划》," 十四五 " 期间,广州计划供应新建商品住房 65 万套,筹建公共租赁住房 3 万套,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60 万套,筹建共有产权住房 3 万套,新增棚户区改造 2 万套。由此可见,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广州保障人民住有所居的重要手段。那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备何种要求?办法明确了几条标准,这些标准需同时符合。
以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面积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 " 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 " 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 5%。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对象主要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 套(间)
规模方面,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 套(间)。建设标准方面,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运营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年限。
具体来说,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 3 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0 年;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8 年;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5 年。
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以或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既有项目因执行相关认定标准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区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 1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邮编 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gzcczbc@gz.gov.cn。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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