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名导演同名男子借此骗财骗色,妻子代其退赃110万元
男子自称是“知名导演”,和初中女同学发生恋爱关系却多次借钱不还,最终被警方抓获……日前,上海松江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原来,这名男子只是和某导演同名。
知名“王导”借钱只借不还
出身于上世纪60年代末的朱女士,有一初中同学,人称“王导”。随着早年“王导”离开上海老家去北京工作,他们之间早已断了联系。再次在群里加上微信,已是2016年,成为变成通讯录里“熟悉的陌生人”。
直到2018年在同学聚会上,面对这位传闻中闯荡影视圈多年,自称知名导演、制片人的老同学,恰逢夫妻中年危机的朱女士感受到一丝久违的悸动:“他很不一样!”
而“王导”也开始经常与她微信聊天,表示自己是某热播剧的制片人。朱女士一搜索,演职员表上果然有这个名字,对他的信赖很快演变成崇拜,甚至爱恋。很快,两人相约丽江游玩时,发生了关系。
“王导”常向她吹嘘自己的“实力”:在北京拥有别墅、数套公寓;发来各种名表、名包照片;称自己是多家大影视公司股东……朱女士“觉得他很牛,身价过亿了。”
可才没过几个月,“有实力”的“王导”便以在上海文化圈做投资暂时资金困难为由,向朱女士“借款”20万元,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后续,“王导”又以投资举办某大热乐队演唱会为由,向朱女士“借款”90万元,一直未曾归还。
直到两人出轨两年后,朱女士丈夫发现两人的外出开房记录,查询账户才发现朱女士很可能被骗,带她报警才致案发。
审讯中,“王导”说了实话:“她那么普通,我为什么跟她在一起,就是因为她肯为我花钱啊。”
此时,朱女士才大梦方醒,他吹嘘的热播剧制作人,只是与他同名,在北京事业失败才转回上海“混”,身价并不存在。
更让人咋舌的是,朱女士得知,有女同学曾与“王导”一起开过房;还有女子与他走得“很近”,还打听过“情敌”朱女士的情况;更有女子唱歌时被他亲过……
至于那些借出去的钱款,20万元被他理财亏掉,90万元因为办的演唱会门票卖不出去,合伙人早已散伙而打了水漂。
2021年初,“王导”被民警抓获。
法院:20万是诈骗,90万不是诈骗
那么,本案中,“王导”的两次索要钱款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取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导虚构自己热播剧制片人的身份,以投资为由骗取朱女士20万元用于个人理财,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等行为反映了“王导”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该20万元应当认定为诈骗。
对于后来的90万元,有被害人陈述、其他合伙人的证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场馆使用服务协议、商业演出采购合同、宣传海报、转账记录及取消函等证据证明,“王导”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能认定为诈骗。
被告人王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王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最终对“王导”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令人唏嘘的是,案发后代“王导”积极退赃,向朱女士退还110万元的,是“王导”远在北京的妻子,宣判后,联系法院代缴罚金的,还是她。
法官说法:诈骗数额直接关系定罪量刑
问:本案判决对“王导”诈骗数额用了“数额巨大”,有何意义?
答:诈骗犯罪中的数额对是否构成犯罪,乃至定罪量刑都意义重大。
首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的定罪和量刑作出了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可以看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但此仅为全国性一般标准,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数额幅度内进行适当调整,报两高备案。如上海认定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是5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50万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