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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不在工位为由辞退员工被判赔11.6万!公司不得随意开除员工

来源: 巴山传媒网 时间: 2022-11-30 13:32:27

据北京日报报道,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公司以不在工位为由辞退员工被判赔11.6万#。刘某入职某公司一年多后,被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未经批准旷工超过3日。刘某因不服仲裁结果,将公司诉至法院。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多段显示刘某未在工位的视频,公司认为,刘某全年累计旷工已超3日,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擅自离岗系脱岗,脱岗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刘某指出,证据视频中自己均进行正常考勤、超额完成工作。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工作时难免与同事进行沟通,不能因未在工位就认定为脱岗。被告公司未能证明安排刘某工作时其不在岗,或因刘某不在岗未完成工作,也未与刘某进行脱岗旷工时长的核实或确认,公司亦未证明其曾就脱岗情况对刘某进行过提醒或警示。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1.6万余元。

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但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开除员工,即使要开除,也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开除情形、并按照规定程序开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作者:刘丹)

标签: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不在工位为由辞退员工 未经批准旷工超过3日 不在岗未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