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态:过了“保证期”,没去催款,借款人50万“打水漂”
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很多出借人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俗称担保。那么,是不是只要有担保人就高枕无忧了呢?未必。
2020年6月,宜兴的翟某因工程资金周转问题,向洪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同时,丁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同日,洪某如约将50万元交付给了翟某。然而,到期后翟某未能还款。到2025年4月,洪某才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某返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洪某称自己曾在保证期间内,委托案外人杨某向保证人丁某催收过欠款,认为其已经向丁某主张过权利,丁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然而,经审理查明,直至2023年11月28日,杨某才在微信中提到丁某为翟某担保一事,但丁某对此并未作出任何回应。
(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与丁某在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该案中即为2021年1月30日。洪某虽自称委托杨某催要欠款,但沟通内容既未提及丁某的担保义务,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催要欠款意思表示,无法认定洪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丁某有效主张了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翟某返还洪某欠款本息,驳回了洪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担保本是为债权上的一道 “保险”,但如果债权人不重视保证期间,没有及时、有效主张权利,这道 “保险” 就会失效。在此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不仅要规范签订借条、担保协议,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关键内容,更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明确、有据可依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
同时,也需要提醒保证人,提供担保前,务必清楚自身的担保责任和期限,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校对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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